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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厦门市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有关事项的通知           ★★★
关于受理厦门市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dai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 9:32:10

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厦委办发〔2006〕39号)、《中共

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厦委〔2006〕84号),

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解决引进人才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现就我市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

性租赁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的时间、地点

(一)时间:厦门市人事局从2006年12月29日起开始受理,受理时间为正常上班时间。

(二)地点:2006年12月29日至2007年1月15日在市人才中心办事大厅(湖滨东路319号二楼),

1月16日起在湖滨北路98号(财经大厦一楼)。

二、申请的条件

我市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1999年1月1日起,经市组织、人事、教育、劳动部门批准从厦门之外新引进到本市

企业和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并已按规定办理了人事关系、户籍迁厦手续的人才,但从驻

厦部、省属单位调至本市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除外;

(二)申请时符合厦委办发〔2006〕39号文规定的当年度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或一次性安家补

贴的申请条件的在职在岗引进人才,具体条件如下:

1、人才的岗位、专业、申报单位等符合《厦门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的要求(2006年目

录附后,目录按年度每年向社会公布)。

2、人才学历、阅历等条件

〔事业单位的人才,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⑴符合市重点人才直接确认条件的人才

⑵经市人事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评鉴确认的市重点人才

⑶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

⑷具有硕士学位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人才

(5)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

(6)经费自给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财政核拨补助经费事业单位中具有本科学

历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人才

(7)中小学引进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特级教师或省级学科带头人。

(8)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

〔企业单位的人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⑴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个人条件与岗位需要相一致,具有三年以上与拟任岗位相关工作经

历;申报时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岗位薪酬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

均工资的三倍;

⑵申请人属电子信息、机械、化工等支柱产业急需紧缺的技术研发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或

属软件、光电、生物与新医药等新兴产业急需紧缺的技术研发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或属物

流、旅游、商贸、文化、金融、中介、会展等行业急需紧缺的高级人才,或属其他的企业

急需紧缺的核心骨干人才,或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人才

(三)申请人及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厦门城镇户籍,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应为申请

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申请人及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厦无任何房产。

三、申办程序

(一)领表。申请人须带所要求的材料到指定地点(2006年12月29日至2007年1月15日在市

人才中心办事大厅湖滨东路319号二楼,1月16日起在湖滨北路98号财经大厦一楼),经预

审符合申报的基本条件的,发给表格。

(二)登记。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并

在单位内公示7日后,属区属事业单位的经所在区人劳局审核签章并由区人劳局统一上报,

属市属事业单位的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并由用人单位统一上报,属其它单位的由用人单位

或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由市人事局受理、审查人才条件。

(三)审核。市人事局审核人才条件后,通知区人劳局或有关单位统一领取《厦门市引进

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介绍信》。

(四)复核。由市公房管理中心复核。

(五)审批。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审批并向社会公示15日。

(六)选房。由市公房管理中心按轮候号顺序组织约谈,申请人根据规定条件、自身需求

和公布房源自行选房。申请人有三次挑选住房机会,选房后签订选房意向书或选房确认书。

申请人拒绝选房,或经三次选房不能选定,或已签订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

屋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资格,但可重新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

(七)签约。申请人与市公房管理中心签订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赁合同;属区属事业单位

的与所在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属企业单位、市属事业单位的与市人事局签订社会保

障性租赁房租金补助合同; 驻厦省、部属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租金补助合同与所在单位签订。

(八)入住。由市公房管理中心按规定办理入住手续。

四、申请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二)市组织、人事、教育、劳动部门同意调入的批件;

(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及聘任书;

(四)家庭户口簿;

(五)婚姻、子女情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

(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所在单位开具的分配住房情况证明;

(七)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八)企业引进人才还须提交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事项

(一)驻厦省、部属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可依照此通知办理,租金补助金由所在单位承担,

租金补助标准按《厦门市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操作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为解决本单位其他人才的住房问题,可向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申请按市场

租金标准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补助金由所在单位承担,租金补助合同与所在单位

签订,租金补助标准按本操作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厦门市人事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文章录入:小钟    责任编辑:小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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