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1999]综016号) 2、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厦门市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2000]综142号) 3、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粮食局关于下发《普通高等、中等学校非师范类毕业生报到和户粮迁移暂行办法》的通知(厦人[1999]058号) 二、接收条件 (一)厦门生源毕业生 国家计划内招生的普通大中专院校非师范类毕业生 (二)非厦门生源毕业生 非厦门生源毕业生是指入学前为非厦门常住户口的国家计划内招生的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进厦就业的毕业生必须品学优良,在厦已落实接收单位,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的毕业生 2、所学专业属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专科毕业生(当年度6月10日前报批)。 3、具有省、市级有关技术、专利部门认定的有创造发明、技术改革、产品专利等成果或在某方面获得省、部级奖励的;或本市岛外"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急需的属我市紧缺专业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当年度6月10日前报批) 4、父母一方或双方由厦门支边或支援山区建设的 5、厦门知青的子女 6、父母一方或双方的户口已迁入厦门的 三、接收毕业生程序 (一)、申报材料 1、就业审批表 2、意向合同书 3、学校毕分办推荐表原件 4、国家教委统一印制的协议书 5、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加附:用编单、增人卡、市人事局考试录用处审核名单(党群系统由市委组织部党群处审核) 6、到 "三资"、内联、民营企业就业的还应提供委托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协议书 (二)审批程序 1、到市人事局办公室领取就业审批表和意向合同书 2、用人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报,填写就业审批表和意向合同书并加盖公章,由人事干部统一报送 (三)结果反馈 1、符合政策的,经市人事局审批同意后,审批材料交还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向学校发送审批表(学校推荐表原件存用人单位)。 区属单位还应持市人事局审批批件到所在区人劳局登记。 人事关系由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单位,还应持市人事局审批批件到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登记。 2、不符合政策的,将申报材料退回用人单位,并说明原因 (四)、报到程序 1、毕业生毕业后直接到用人单位报到就业 2、用人单位统一收齐报到证(或待就业证明)、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由人事干部到市人事局办理报到和申报户口证明手续 3、有关单位按审批表档案投递地址查收毕业生档案 四、无接收单位毕业生落户程序 (一)条件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先落户: 1、未落实单位的厦门生源毕业生 2、未落实单位的外地生源毕业研究生、双学位毕业生或教育部直属高校本科优秀毕业生 (二)未落实单位的厦门生源毕业生落户 1、应提供材料: (1)、毕业证 (2)、户口迁移证 (3)、学校推荐表原件 (4)、报到证或待就业证明 (5)、家庭户口本 2、程序 (1)、毕业生备齐上述材料后,到市人事局办理申报户口证明手续 (2)、到派出所落户 (3)、到生源所在区政府人事劳动部门登记,档案转入生源所在区政府人才服务机构 (三)未落实单位的外地生源毕业研究生、双学位毕业生、教育部直属高校本科优秀毕业生落户程序 1、申请落户程序: (1)、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申请临时人事档案代理,由人才服务机构出具人事档案代理函件 (2)、持档案代理函报市人事局审核,其中双学位毕业生还应提供学位证,教育部直属高校本科优秀毕业生还需提供优秀毕业生证。 (3)、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向学校发函接收 2、办理落户程序 (1)、毕业生备齐报到证、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后到市人事局办理申报户口证明手续 (2)、到派出所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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