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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华天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作者:学生处 来源:学生处 点击数: 时间:2006-7-18 18:59: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

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时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学生,应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不请假而又不按时报到者,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自报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对其进行身体复查。复查合格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未合格者,学校将视其情况,予以处理。凡高考有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情节严重者,报请有关部门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病情确已痊愈者,可于下一学年开学前在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体检,持健康和保留入学资格的证明,向教务处申请入学。随同下一年级的新生(若无相同专业,可调剂到学生同意的相近专业)重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经复查身体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年开学时,所有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条   凡因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未或由于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第二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每学期所学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格即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载入学生学习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试、考查及考证

1 计划中规定的考试、考核或考证的考核方式进行。

2 试成绩的评定按百分制,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但平时成绩不应超过本课程的40%。

3 查成绩是对学生平时成绩的考核。其成绩根据平时听课、课堂提问、课内练习、课外作业、习题课及平时测验等情况综合评定。采用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4 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折合办法是:

90—100分,计为优秀;80—89分,计为良好

70—79分, 计为中等;60—69分,计为及格

60分以下计为不及格

5 证成绩是以学生是否考取了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应获得的一定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为依据,取得规定等级证书的成绩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6 于30学时的课程或少于两周(含两周)的实践课成绩,采用两级分制(合格、不合格)。

7 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的,每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8 独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按一门课程考核记载,采用五级分制计算。

第十三条  学院实施学分制。学分是度量课程学习量的单位。原则上每20个教学时数计1个学分。学分最小计量单位为0、5学分,计算时小数点后小于0、25的舍去;0、25—0、75之间计0、5学分,0、75—1之间计1学分。

第十四条   学院采用绩点、学分绩及平均学分绩方法,度量学生学习的质与量。以此来评价学生学习的优劣,同时作为评优、入党等的重要依据。

 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表:

成 绩

≥90分

   优

80—89分

   良

70—79分

 中、合格

60—69分

及格

﹤60分

 不合格

  绩 点

    4

    3

    2

    1

    0

学分绩:

学分绩=绩点×学分

∑绩点×学分

平均学分绩

∑学分
平均学分绩 =

式中∑指学生在各阶段已修完的全部课程求合。  

第十五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由本人申请,所在系同意,辅修专业所在系批准,教务处备案后,可辅修另一专业课程,经考核及格,计入辅修成绩计分册。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和补考同时进行,缓考不及格可补考一次,一学期申请缓考课程原则以3门为限。补考与重修不得缓考。超过考试时间才办理缓考者无效,作缺考论。无故缺考者,该课程以零分计,不准参加补考。  
    第十七条  对学生上课、实践、军训等实行考勤,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

    第十八条  凡考试作弊、违纪者,其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一年内根据表现,由学校决定是否给予其重修机会。
    第十九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依据,采用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给出评语。

第三节    课程选修与重修  
 

 第二十条 关于课程选修   
    (1)修度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  
     选修课分限定性专业选修课、非限定性选修课和综合素质选修课。必修课缺修不准毕业(经批准免修者除外);选修课由学生根据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和学院的开课情况选修。  
    (2)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办理选修手续(全班选修的不需个人办理手续)。  
     选课必须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严肃认真进行。凡规定要有先选修课程的,必须取得先选修课程学分,方可选修该门课程,同一课程的理论和实验若分别上课,应同时选修。  
      选修课一经选定不得任意退选,如确实选课不当,必须在上课后的一周内征得任课教师同意,方可退选或改选,并以一门为限,逾期不予办理。未经办理选课手续而参加听课、考核者,其考核成绩不予承认。  
     第二十一条 关于课程的重修  
   (1)体育课、军事训练、实践性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得补考,应 重修 。  
   (2)实验课缺做1/3着,该门实验课应重修。  
   (3)理论与实验并重的课程,只要其中一个部分缺考或不几个,该门课程重修。  
   (4)一门课程缺课的学时累计达到该课程总学时的1/3者,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5)非限定性专业选修课不得补考,应重修或改选。  
   (6)重修一般应于下学期或下学年跟班(下一年级)进行,安排有困难时,可予暂缓。  
      重修课程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办理重修手续并缴纳重修费。

第四节    升级、留级、降级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专业编入相应的班级,并参加班级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学业原因主动要求编入下一年级的,在不违反本办法及其它规定的前提下,由所在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编入下一年级。  
    第二十四条  允许学生提前修读高年级课程,提前修读课程的学分数少于当年在修课程学分总数1/2者,仍应参加原班级活动。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提前编入上一个年级,应就上一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已修课程进行考核(经考核主干课程成绩达到80分或良好以上,其他课程及格的),由系主任审查签注意见,教务处批准,允许提前编入上一年级。  
    第二十五条  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不及格课程(必修课和限定性选修课)学分数达到该学期必修课和限定性选修课总学分数的50%者,或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必修课和限定性选修课(体育、军事训练、生产实习除外)累计达到或超过8学分者,应编入下一年级。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降级编班规定时,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是否降级编班。  
    第二十六条  学生降级编班前一学年所学课程考核成绩已取得学分仍然有效,允许免修。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学、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2.因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可在本校或其他高等院校有关专业学习者;

    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因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

    4.休学学生复学时没有原专业;

    5.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校在做好学生思想工作的条件下,可以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均由本人向系提出申请,按下列要求办理:

    1.学生在院范围内转专业,经所在系推荐,接收系领导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2.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经学校推荐,征得接收学校同意,由两个学校共同向福建省教育厅报批;

     3.学生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经学校推荐,征得接收学校同意,转出学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审批同意后,接收学校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审批;

     4.学生转学、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每学年的开学前办理;外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须于学年开始前将其政治、健康材料、录取名册及学业成绩寄(交)我校教务处。否则,不予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转学、转专业:

     1.新生入学不满一学期;

     2.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学、转专业者;

     3.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条  转学、转专业前已取得公共课的学分由教务处认定;专业课的学分由所在系认定。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所修学时(学分)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所修学时(学分)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4.搞科技开发、创办企业或因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应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户口不迁出学校;  

       2.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3.因病休学的学生,应离开学校疗养;

       4.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5.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3.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七节        退学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福建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回家庭所在地落户。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2.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习一年以上(含一年)者同时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修业年限不得超过五年。五年期满,仍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者,作结业处理。

第四十条  我校学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历年如有不合格的课程(未达到退学规定)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者发给毕业证;补考后仍不及格者或者无故缺考者,发给结业证书。在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再补考一次,补考及格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申请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以后不再补考,也不再换发毕业证。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福建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对未按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可根据其学习成绩发给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四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九条  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符合其他有关要求,即可毕业。

第五十条  学生在三年内不能修满规定学分,应在第七学期初向所在系提交延迟毕业申请,经系批准后,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办理有关手续。否则,按结业生离校。

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二条  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月良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第五十九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 励 与 处 分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各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的某一个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或发放奖学金。对表现突出的班集体授予“先进班集体”称号。

第六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六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六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七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在校学历文凭考试学生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由自院长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0 0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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