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的所有学生。
第三条 奖学金分为二种,一种是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种是单项奖奖学金。
第四条 奖学金额度和比例
1、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等奖:占学生总数的1%,奖励人民币1000元;
二等奖:占学生总数的2%,奖励人民币600元;
三等奖:占学生总数的5%,奖励人民币300元;
2、单项奖学金
根据事迹奖励人民币50-100元/人次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人数达不到总比例时,坚持条件,宁缺毋滥。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申报条件
(一) 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
2、尊敬老师、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助人为乐。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良。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及各种有益的集体活动。
5、本学年所学课程各科成绩全部及格且平均达70分以上(百分制)。
6、学生奖学金评定以课程综合评定成绩相加排序。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奖学金:
1、本学期所学课程有补考、重修者;
2、学期留、降级或在退学试读期间者;
3、《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成绩未达标者;
4、本学期违纪(受学院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者;
第七条 单项奖奖学金申报条件
1、 科技制作奖:本学期获得(下同)市级以上科技制作前5名;
2、 专业论文创作奖:市级以上专业论文创作比赛前5名;
3、 学科竞赛创作奖:市级以上学科竞赛前5名;
4、 文学艺术创作奖:市级以上文学征文比赛、文艺、美术、摄影、音乐、集邮等前5名;
5、 艺术表演奖:市级以上文艺会演中前5名;
6、 体育优胜奖:市级以上运动会前5名;
7、 见义勇为奖:学校及公安保卫部门认定的见义勇为的学生;
8、 社会实践奖:有突出成绩、有实践报告并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者;
9、 其他有突出贡献或优秀事迹者。
第八条 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奖学金的评定工作于每学年初进行,评定上学年奖学金获得者;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学生处负责,各系具体实施。
(二)评定的具体程序为个人申请、班级推荐、辅导员签署意见、各系签署审核、学生处审核、院领导审批。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可兼得。
第九条 凡获得奖学金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荣誉证书,相关材料载入学生个档案,并向获奖学生家长寄送喜报。
第十条 凡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手段获得奖学金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誉称号,追回奖学金,并视情节和个人认错态度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2004年5月31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原《厦门华天涉外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终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