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考勤工作和请假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生日常考勤管理主要由各系组织任课教师、辅导员和班干部进行。各系应每周统计学生出勤情况班干部签字送交辅导员处。
二、学生考勤表应于每节课上完后由考勤班干部递交任课教师签字确认,每周课程结束后由考勤班干部签字送交辅导员处。
三、学生处、教务处不定时对学生出勤情况和考勤行为进行抽查。
四、学生应准时上课,迟到超过10分钟按旷课处理。迟到两次按旷课一节处理。
五、学生请假时间在三天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系分管学生工作副主任审批,报学生处备案;一周以上由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六、辅导员应完整保留学生考勤表及请假单到学期结束,对受处分的学生考勤表和请假单到学期结束,对受处分的学生考勤表和请假单应保留至学生毕业,对被因旷课开除学籍的学生的考勤表和请假单应保留至学生履行完校内申诉程序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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