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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华天学院学生证、学生校徽管理规定
作者:学生处 来源:学生处 点击数: 时间:2006-7-18 18:54:47
 

学生证、校徽证是学生在校期间身份的证明和标志,每个学生都应当倍加爱护、妥善保管。为了加强我院学生证、校徽使用的严肃性,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证、学生校徽由学校统一制作。

二、学生处指定专人负责学生证、学生校徽的管理工作。各系负责领取学生证遗失补发申请表,组织填写试看内容、负责初审、送审及学生证、学生校徽、的发放工作。

三、新生入学后,由学生处统一组织空白学生证、通行证的工作。各系做好初审工作后,将学生证送院长办公室加盖公章及钢印。

四、每学期开学时,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上到学校指定地点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未办理注册手续视为未报到。

五、凡假期需乘坐火车回家学生,其学生证上的“火车票减价优待证”所填写的地点应按照铁路部门规定,选择离家最近的火车站填写,确定后不得改动。如家庭地址变迁需改动的,应持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的证明或父母调入单位的证明,经所在系、学生处签署意见后办理更改手续。

六、学生证、学生校徽如有遗失,应及时挂失补办。程序如下:

1、遗失学生证学生必须及时向各系递交补办申请。申请书必须经过辅导员审查、核实、签字。

2、补办学生证的学生到学院财务处交纳补办费20元。补办校徽的学生交纳补办费5元。

3、交纳补办费后由学生处发布证件遗失声明。

4、除假期外,每月1~5日为办理补发遗失学生证手续时间。

5、补发的学生证由辅导员补发给学生。如再次遗失的,加倍收费,第三次遗失,不予补发。

6、校徽遗失的经所在系核实后到财务处缴费,凭收款收据、本人学生证到物资处领取。

七、学生证是学生身份证明,证件内容不得自行涂改。如需更改,经辅导员证明,到学生处办理更改手续。由于学校工作人员明显失误导致学生证内容错误的,免费办理更改手续。如因学生本人原因导致学生证内容错误的,参照第六条的规定办理。凡擅自涂改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其学生证作废,并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学生证、学生校徽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凡发现转借他人使作的,取消购买火车优待票资格并给予警告处分;因转借他人而产生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凡冒他人名义补发学生证或弄虚作假申请使用学生证,从严处理。

九、学生证不得作为抵押品。学生因毕业、退学、开除等原因离校时,由所在系收回学生证、学生校徽如有遗失的,应参照第六条到院财务处交纳相应的罚款。

十、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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