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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华天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作者:学生处 来源:学生处 点击数: 时间:2006-7-18 18:11: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申诉的处理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院长、学生处、教务处、后勤保卫处处长、教师代表2人、学生代表3人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受理申诉、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宣布申诉处理结论等事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处处长兼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书面申诉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年级、专业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

(二)不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理由。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审查、开听证会、调查走访等方式复查申诉要求。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申诉案件,委员会可以召集申诉当事人各方公开进行质证活动(涉及个人隐私除外),做好相关笔录,并交申诉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参与申诉的复查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该回避:

(一)是申诉人的近亲属;

(二)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申诉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复查的实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维持原处分结论。

(二)变更原处分结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改变原处分结论理由及变更处分结论的建议,报院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

第十条  作出复查结论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第十一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在未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前,学生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撤诉请求。

第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福建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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