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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作者:小罗 来源:学生处 点击数: 时间:2006-7-18 17:57:53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重在教育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的学生。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的;

(二)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

(三)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恫吓和打击报复的;

(四)同时有几种违纪行为的;

(五)教唆、胁迫、诱骗他人或勾结校内外其他人员一起违法违纪的;

(六)第二次违纪,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  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内能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到期可解除察看;表现突出或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察看期内仍坚持错误或再次出现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学校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履行完申诉手续后,限期三天内办完离校手续离校。学校将该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条  学校将受纪律处分学生的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 张贴反动大小字报、散发反动传单、书写反动标语者,视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凡组织、策划、指挥或煽动闹事、罢课、游行等以及其它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和性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 成立非法组织或纠集非法群体,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利用其组织、参与非法活动或进行闹事、斗殴等,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 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方法以提意见为名,扰乱视听,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 张贴大小字报,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令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          构成犯罪的,按照第十条规定处理;

(二)          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者,视情节和审查结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          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          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警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          被公安、保卫部门处以其它治安处罚(含罚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涉外纪律或有损国格、人格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故意藏匿、观看、复制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参与集体观看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首者或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偷窃、诈骗、侵吞、冒领公私财物者,除缴回赃款赃物外,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 涉案价值不足1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涉案价值在100元以上,不足2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涉案价值在200元以上,不足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涉案价值在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涉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 明知是赃物而接受、购买或帮助销售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 被处分后重犯盗窃者,不论价值多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盗用公章或窃取保密文件、档案材料、试卷、科研成果等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肇事、打架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 肇事者:凡故意起哄、乱摔瓶子或其它物品等以及用挑衅或用其他各种方式引起打架或其他事端、影响校园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破坏正常秩序,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造成伤人或其他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或聚众闹事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打架者:凡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使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致使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动手打教职工者从重处分;打架双方先动手者,从重处分;二次打架及多次打架者从重处分。动手打值班学生干部的,从重处分。

(四) 参与打架者:参与打架或以“劝架”为名而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 作伪证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增加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打架并作伪证者加重处分。

(六)    结伙打架、斗殴者:

(1)  纠集他人打人或打架者,视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指使、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打人或打架斗殴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被纠集为他人打人或打架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 虽未动手打人但参与助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 持械打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 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凡打架致他人受伤者,依相关法律规定承担受伤者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侮辱、诽谤、恐吓、殴打他人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  侮辱、诽谤他人,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恐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以各种方式聚众赌博、变相赌博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首者从重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者,按参与赌博论处。

第二十条  喝酒引发事端或酗酒肇事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    在校内哄闹或砸、烧物品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二)    妨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管理者;

(三)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

(四)    为违纪者通风报信、提供伪证、包庇者;

(五)    在校内打麻将者;

(六)    未经学校有关部门许可,在校内摆摊设点进行营业性活动,经教育不改者;

(七)    在校园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者;

(八)    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经教育不改者;

(九)    宣扬封建迷信、暴力、恐怖、色情者;

(十)    违反校园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者。

(十一)违反校园、教室、食堂、图书馆等管理规定,影响正常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撕割、偷盗图书、资料者除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较重,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 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擅自留宿外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 违反用电、消防管理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依法送交司法机关处理,追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三) 未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到校外住宿, 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 晚上超过规定时间不归校,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整夜不归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法或不正当使用网络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冒用学校、校内部门名义从事网上活动,损害学校形象和学校利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传播依附有计算机病毒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制作并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故意致使计算机信息网络发生阻塞、溢出、瘫痪、资源异常消耗等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通过计算机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系统;窃取他人帐号、口令、IP地址等使用网络资源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考勤制度,一学期内无故旷课或擅自离校(离校一天,折合旷课六节计算)达到以下学时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累计15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16-25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26-35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36-50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51节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考试作弊者,按《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考试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不服从教育教学管理,对教职工进行威胁、谩骂、诽谤、寻衅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学校其他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由学生所在系会同相关部门对其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条  需要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召开会议讨论,作出处理建议,并将有关证据、本人陈述申辩材料、处理建议报学生处;记过以下处分的由分管院领导决定。对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各系负责对其表现进行考察,并将考察材料上报学生处;由学院作出解除留校察看决定。

第三十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如学生不在,将处分决定书以挂号信邮寄给学生学生家长,视为送交学生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受处分的学生可以对处分决定提出申诉。学生的申诉按照《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系负责通知学生家长。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列入的违纪行为,如需给予处分的,参照本办法相近条款及精神,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

                                                                                                                              2005年10 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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