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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考试管理,端正学风、考风,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试违纪视其性质和情节轻重,分为违规和作弊两种。
第二条 考试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违反下列规定者视为考试违规:
1、 考生必须提前5分钟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以上者,取消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2、 考生须持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进入考场后,应将学生证或身份证放在座位的左上角,以便查验。没有证件者,不准参加考试,该门课程以缺考论。
3、 除开卷考试外,学生一律不得将书本、笔记、书包、资料等带进考场。
4、 考生必须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坐,保持考场肃静,考场内不得交谈、喧闹、吸烟、左顾右盼、自行互借文具,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必须关闭并交放考场指定位置,不得中途擅自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开时,需经监考人员许可,并由一名监考人员随同)。
5、 考生必须按时交卷,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对答案,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谈论,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
6、 考生必须听从监考教师的指令和劝告。
第三条 考试过程要严肃认真,独立完成。有下列行为者,视为考试作弊:
1、事先将公式或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抄写在桌椅、衣服、文具、身体上等;
2、偷看或让人偷看、抄袭或让人抄袭试卷;
3、在考场内夹带、传递字条,或利用通讯工具、计算器、工具书等物品传递与考试有关内容;
4、考试时虽经允许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
5、考试时向他人示意、交头接耳,或与他人核对考题答案;
6、在考场内朗读考试内容;
7、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包括请、替校外学生);
8、经巡视、监考人员认定的其他作弊行为。
第四条 违反上述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第3-6款者,按考试违规论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属于第二次违规,或干扰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2、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者,按作弊论处。成绩记为零分,并视其情节轻重,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3、 考试前采取某种手段取得试卷或试题,或考试后采取某种手段涂改答案或试卷成绩,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违反考场纪律,又同时有损坏公务或其他破坏行为者,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罚。
第六条 学生违反本办法被留校察看者,待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后,方能毕业。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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